(2017)内058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福祥申请执行王永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349号张福祥,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霍林郭勒市创业路*********号,联系电话158XX****XX王永亮,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华典贡苑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36XX****XX张盟,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贵哦勒市人才公寓园*单元***号,联系电话158XX****XX张福祥申请执行王永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81民初11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福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81民初11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明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