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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5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石材护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石材护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5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石材护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石���护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48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工款项336182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537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共同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36000元。二、双方同意于2017年4月24日支付3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余款30万元自2017年5月开始至2018年2月止,分10期支付,每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0000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直接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代收款人的银行账户上,开户行:中国银行XXXX支行,开户名:吴某某,账号:60138220006XXXXXXXX。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之间就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480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四、若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本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未支付债权及利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执行费4943元已予扣缴。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勇执行员  谢雅琴执行员  颜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茂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