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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向华与尚金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华,尚金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向华,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尚金均,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本院在执行向华申请执行尚金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向华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2执20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永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