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绵阳勇顺商贸有限公司、邓时勇、唐小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勇顺商贸有限公司,邓时勇,唐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文跃东路81号南区花园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04341006。法定代表人:鄢子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勇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西山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邓时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邓时勇,女,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唐小平,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执行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绵阳勇顺商贸有限公司、邓时勇、唐小平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绵阳勇顺商贸有限公司、邓时勇、唐小平按照绵阳仲裁委员会(2016)绵仲裁字第28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金钱给付责任,但三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阶段依据(2016)川0703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23日与25日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邓时勇购买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5幢2单元9楼6号房屋[合同备案号:110013]、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地下室-2楼278号车库[合同备案号:107787]以及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XXX**宝马轿车一辆。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邓时勇购买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5幢2单元9楼6号房地产[合同备案号:110013]。二、拍卖被执行人邓时勇购买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地下室-2楼278号车位[合同备案号:107787]。三、拍卖被执行人邓时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XXX**宝马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汪 炜审 判 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云锋书 记 员 吴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