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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国泉与马春明、天津市捷安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泉,马春明,天津市捷安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593号原告:赵国泉,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春明,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天津市捷安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五秦庄西侧京宝工业园三纬路**号。负责人:马春明,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95号负责人:王彤宇,经理。原告赵国泉与被告马春明、天津市捷安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赵国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国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国泉负担。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相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