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庆与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刘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子。申请执行人刘庆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仲裁一案,该案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14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963.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