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海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与林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龙海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林福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491号原告:福建省龙海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30164F。法定代表人:曾丽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槐文,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福清,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原告福建省龙海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福建省龙海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被告亦支付了所欠款项,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龙海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8元,减半收取为439元,由原告福建省龙海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林娜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