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会与张绪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张绪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277号原告杨会,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绪朋,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与被告张绪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会未按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上确定的期限和金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原告杨会诉讼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杨会负担。审 判 长 韩 丹人民陪审员 梁剑锋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