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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金乃忠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621号被执行人金乃忠,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涉县。本院在执行金乃忠犯盗窃罪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乃忠名下目前无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乃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恢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