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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冯金虎与张玉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虎,张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34号申请执行人冯金虎,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张玉武,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冯金虎申请执行张玉武健康权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张玉武于2016年11月11日前给付冯金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213元。自觉履行期限届满后张玉武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冯金虎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6向被执行人张玉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其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冯金虎自愿放弃213元案件款。后被执行人张玉武于2017年5月10日交付本院案件款3000元,执行申请费50元。申请人冯金虎于2017年5月10日已领取全部案款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张玉武应于2016年11月11日给付冯金虎案款人民币3213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任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