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宋仕东、吴献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仕东,吴献勇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仕东,男,生于1948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灵军,男,生于1984年10月27日,汉族,系宋仕东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定杨,男,生于1940年10月1日,汉族,系宋仕东之叔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献勇,男,生于1972年8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上诉人宋仕东因与被上诉人吴献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仕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灵军、宋定杨,被上诉人吴献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仕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侯必明审判员 刘全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