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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8601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亚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8601刑初28号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王亚刚,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2013年7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2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刚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伦、被告人王亚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王亚刚驾驶一辆面包车到达铁路伍明站准备盗窃铁路运输物资。随后,王亚刚使用断线钳剪断铁路护栏网进入站内,又剪断停留的X10258次货物列车尾部一辆棚车车门铅封,打开车门,从车内盗得“祥云”牌磷酸二铵22袋(50千克/袋)。王亚刚在将赃物转移至护栏网附近后,因车门未关又返回盗窃现场,协助车站工作人员将车门关闭。车站工作人员发现王亚刚可能实施盗窃遂当其面报案,铁路民警接报赶到现场将王亚刚抓获。经鉴定,被盗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00元,已被追缴并发还车站。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乔某的证言,报案材料、列车编组顺序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和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亚刚犯盗窃罪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亚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亚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宝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