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恢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施风华与包金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施风华:被执行人包金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施风华与被执行人包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门包民初字第061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申请执行,立执行案号(2015)门执字第00430号,因故于2015年7月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恢复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包金平分别于2016年11月17日、2017年5月5日各履行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26500元。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对本案可作结案处理,故本院(2014)门包民初字第06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