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5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陈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5执恢1号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琼9005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男,汉族,现住文昌市会文镇。被执行人:陈某新,男,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会文镇人,现住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本院作出生效的(2011)文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执行和解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德武审判员 符 娟审判员 林发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珊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期间的限制。审核:邓德武撰稿:邓德武校对:黄珊珊印刷:叶兴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5月19日印制(共印6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