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廖程程与湖北超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程程,湖北超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160号原告:廖程程。被告:湖北超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3265905F。法定代表人:吴常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程程与被告湖北超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廖程程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程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程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程程负担。审判员 殷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铭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