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74-3号申请执行人:武某,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武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存款33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