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雨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雨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148号原告: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街道建设路26-2号。法定代表人张宝华,经理。被告:宋雨诺,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蛟河市。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宋雨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