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丹、曾昭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曾昭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149号申请执行人:刘丹,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曾昭进,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丹与被执行人曾昭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曾昭进有工资收入,现已被本院提取部分收入,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