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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91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永清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91刑初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清,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孙伯密,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开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清及辩护人孙伯密、被害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清原系廊坊开发区梨花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梨花包装公司)员工,王永清在与梨花包装公司协商辞职事项过程中,因工资结算问题与梨花包装公司生产主管被害人陈某产生矛盾。2016年11月3日9时许,王永清携带菜刀、匕首来到陈某的办公室,使用菜刀向陈某头部挥砍两刀,造成陈某低血容量性休克、颅内积气、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皮裂伤,后王永清被赶到现场的岳志杰、高某等人控制住并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永清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王永清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经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永清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永清的亲属王荣和代王永清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刑事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永清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岳志杰、高某、王某、马某、沈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菜刀、匕首;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和解协议、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辩护人辩称王永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永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王永清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永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清的亲属已代王永清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刑事和解,对被告人王永清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永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永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二、没收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匕首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 茵代理审判员 苗 雷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秋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