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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超群日用品商行、叶关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超群日用品商行,叶关胜,陈爱丽,何云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7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28号。负责人:沈初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剑珍、陆婷,原告员工。被告:义乌市超群日用品商行,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蒋宅新村**幢。经营者:叶关胜,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叶关胜,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爱丽,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何云香,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超群日用品商行、叶关胜、陈爱丽、何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2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员 王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淑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