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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司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司某,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将抚养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司某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402执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庆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