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申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泽柱与伏春兰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泽柱,伏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申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泽柱,男,196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伏春兰,女,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洲,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泽柱因与被申请人伏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苏07民终4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泽柱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把出借款定性为传销往来资金错误。其借给伏春兰84600元,此款应认定为借款,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原告的张泽柱应就其主张举证,即提供能够证明涉案的84600元系借款的证据。而张泽柱提供的其通过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向伏春兰12×××78账户内转款84600元的凭证,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伏春兰对此也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结合伏春兰提供的江某与张泽柱签订的《理财合作协议》,银行卡资金流水中2015年1月15日存入伏春兰帐户15000元,两次转款49800元给赵某,证人赵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认定此款为伏春兰、张泽柱之间的传销资金往来款并无不当。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张泽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泽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作超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胡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峰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