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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5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曾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540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解放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6250620L。负责人:程天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强,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25962X。负责人:吴道武。被申请人:曾松,男,汉族,1986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诉被告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粤0604民初5540号裁定,于2017年5月8日查封曾松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XXXX房(合同号:2014XXXX)。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被查封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曾松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XXXXX房(合同号:2014XXXX)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占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敏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