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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花桂芳与张超、吴晓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桂芳,张超,吴晓霜,杨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401号原告:花桂芳,女,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张超,男,汉族,1991年9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吴晓霜,女,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杨文斌,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原告花桂芳与被告张超、吴晓霜、杨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超、吴晓霜、杨文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付原告借款1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7日,三被告因资金周转之需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由三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承诺在三日内偿付。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张超、吴晓霜、杨文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被告张超、吴晓霜、杨文斌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被告张超、吴晓霜、杨文斌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遂引起诉讼。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2016年3月27日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超、吴晓霜、杨文斌借原告款10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因借条上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付借款。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付借款10000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超、吴晓霜、杨文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超、吴晓霜、杨文斌欠原告花桂芳借款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超、吴晓霜、杨文斌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勋人民陪审员  高永安人民陪审员  张振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