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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苏某、马某1与马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马某1,马某2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645号原告:苏某,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马某1,女,1996年5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马某2,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苏某、马某1诉被告马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宋超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刘伟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