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莫相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莫相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376号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润泽新村小区。被告莫相玉,男,汉族,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莫相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