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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文新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778号原告:陈文新,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志,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侯世科。原告陈文新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告陈文新撤诉。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