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民申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金祖林姓名权纠纷、离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479号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金祖林,男性,汉族,1968年03月01日出生,住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沙土组*号,居民身份证5227241968********。。吴某再审申请人:金祖林,男性,汉族,1968年03月01日出生,住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沙土组*号,居民身份证5227241968********。。,女性,汉族,1980年04月06日出生,住再审申请人:金祖林,男性,汉族,1968年03月01日出生,住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沙土组*号,居民身份证5227241968********。。福泉市再审申请人:金祖林,男性,汉族,1968年03月01日出生,住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沙土组*号,居民身份证5227241968********。。,再审申请人:金祖林,男性,汉族,1968年03月01日出生,住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沙土组*号,居民身份证5227241968********。。再审申请人:金祖林,男性,汉族,1968年03月01日出生,住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沙土组*号,居民身份证5227241968********。。上诉人人金祖林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7民终714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雷勇,审判员何大银,审判员虞斌,书记员秦雯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秦雯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祖林上诉称:……(概括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避免按照上诉状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吴某答辩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根据案件情况,可对被上诉人的意见进行归纳。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可以不作表述)。本院审理查明,……(写明审理过程中查明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写明当事人名称或者诉讼主体资格变更等情况,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表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是否一致,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写这一部分)。本院认为:……(简要写明移送管辖的理由)。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7民终714号民事判决(裁定)。二、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雷 勇审判员 何大银审判员 虞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无戳)书记员秦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