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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三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钟岳城与赵小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岳城,赵小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三初字第745号原告:钟岳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文,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小军,男,汉族。原告钟岳城与被告赵小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岳城于2015年12月23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岳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岳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岳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钟岳城负担。审 判 长  余 勇审 判 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缪文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