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59号申请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述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荣新审 判 员 曹 磊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