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子云与赵子岭、赵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云,赵子岭,赵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817号原告:赵子云,男,汉族,生于1943年9月15日,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何洪亮,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子岭,男,汉族,生于1951年5月1日,住郸城县。被告:赵娜,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31日,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钱志强、赵两乙,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子云诉被告赵子岭、赵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赵子云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子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子云负担。审判员 王新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