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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子云与赵子岭、赵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云,赵子岭,赵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817号原告:赵子云,男,汉族,生于1943年9月15日,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何洪亮,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子岭,男,汉族,生于1951年5月1日,住郸城县。被告:赵娜,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31日,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钱志强、赵两乙,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子云诉被告赵子岭、赵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赵子云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子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子云负担。审判员  王新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