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与罗德建孙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罗德建,孙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2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9039495404。负责人:徐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女,该支行员工。被告:罗德建,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孙辉平,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与被告罗德建、孙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晓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