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付伟与董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伟,董松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609号原告:陈付伟,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董松明,男,汉族,44岁,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伟与被告董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审后被告全部偿还了欠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付伟负担。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