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破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协和生物制药(天津)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协和生物制药(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破1号之一申请人:协和生物制药(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76号泰达中小企业园2号楼。法定代表人陈欣。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尔坤,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协和生物制药(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业已裁定予以受理。在破产清算进程中,申请人协和生物制药(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协和生物制药(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协和生物制药(天津)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俊者审 判 员  张 悦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 慧书 记 员  张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