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4-22
案件名称
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增光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752号之一申请人: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75872720Q。法定代表人:陈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云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朱峰,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王增光,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增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特2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以(2017)皖0103执1752号执行裁定书对王增光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负一、负二层(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申请人王增光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负一、负二层(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梅审判员 季汝成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翼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