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某申请执行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匀市黔商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73号申请执行人:都匀市黔商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剑江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5194815-X。法定代表人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某某,男,生于1963年1月15日,汉族,住都匀市文峰路。本院在执行黄某与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某书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都匀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1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洪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