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247余凯与王金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凯,王金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247号原告:余凯,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王金国,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现暂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余凯与被告王金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余凯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凯��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