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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守卫、江苏一邦安全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守卫,江苏一邦安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守卫,男,汉族,1969年5月1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一邦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谈瑶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丹,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洪磊,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守卫因与再审申请人江苏一邦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守卫、一邦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万晓萍审 判 员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柳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