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立一、王生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一,王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孙立一,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生辉,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孙立一与被执行人王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鲁1082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生辉向孙立一支付煤款19,559.2元。判决生效后,王生辉未支付尚欠煤款19,559.2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9,559.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97元,由被执行人王生辉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