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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晓姝与被执行人陶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姝,陶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姝,女,汉族,1964年6月1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陶广德,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张晓姝与被执行人陶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2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陶广德于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每月向原告张晓姝还款1500元,于2018年6月20日向原告张晓姝还款1000元;二、本案纠纷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给付原告)。”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6民初2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池仲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执行员 朱晓斌书记员 姜 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