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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廖小权与郑桂容、刘显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权,郑桂容,刘显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1424号原告:廖小权,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郑桂容,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刘显富,男,汉族,陕西省潼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小权与被告郑桂容、刘显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郑桂容、刘显富,经本院催告后,原告仍拒绝提供被告郑桂容、刘显富的有效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小权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廖小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继红审 判 员  韩 帅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