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3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尚武,袁财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3民初779号原告:杨尚武,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临泽县新华镇政府干部,住临泽县惠民小区17号楼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622224************,电话1890936****。被告:袁财国,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东湾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24************,电话1818963****。原告杨尚武与被告袁财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尚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财国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杨尚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袁财国支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袁财国承担。事实及理由:杨尚武与袁财国经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1月,袁财国请求杨尚武借款10000元用于周转,杨尚武支付借款后,袁财国给杨尚武出具了欠条,并承诺短期内一定还款。后经杨尚武催要,袁财国在2016年10月21日更换了欠条,至今未付。袁财国未到庭应诉。杨尚武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欠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尚武与袁财国经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1月16日,袁财国向杨尚武借款10000元,并向杨尚武出具借条一份。后经杨尚武催要,袁财国于2016年10月21日重新出具了欠条,至今推托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袁财国向杨尚武借款并出具欠条,该欠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袁财国应当向杨尚武履行还款义务。现袁财国拒不还款,有违诚信。被告袁财国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对原告杨尚武诉讼请求的默认。综上所述,原告杨尚武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财国偿付原告杨尚武欠款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财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凤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