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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井顺与柴崇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顺,柴崇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李井顺,男性,1953年9月5日出生,住榆树市木材家属楼。被执行人柴崇洲,男性,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榆树市华昌街三委123组。本院在执行李井顺与柴崇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2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王   明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