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北东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崔群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东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崔群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126号原告:河北东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饶阳县王同岳乡马长屯村正港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国雷,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592479827F。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群超,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平县人,现住本村。原告河北东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群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河北东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81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东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群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的证据对账单显示为超峰钢格板厂欠款,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东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红岩审判员 刘亚军审判员 田 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馈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