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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合肥兴庐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凌德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兴庐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凌德广,李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921号原告:合肥兴庐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彭家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洋,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德广,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第三人:李菊,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原告合肥兴庐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凌德广、第三人李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合肥兴庐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兴庐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5元,由原告合肥兴庐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