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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宣斌、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斌,高健,章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424号申请人:宣斌,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健,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申请人:章君,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受理宣斌诉高健、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宣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健、章君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宣斌以其在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荻港支行编号为XXXX的三万元定期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宣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健、章君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二、对申请人宣斌提供的担保物安徽省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荻港支行编号为XXXX的三万元定期存单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