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396号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城五云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3531914。法定代表人:李天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耀峰,公司职工。被告:廖永军,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万安县,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文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