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文与宋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宋国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066号原告李文,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宋国鹏,男,汉族,工人,现住巴林右旗。原告李文诉被告宋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宋国鹏所有的一处房屋依法进行扣押,原告用其本人所有的一处房屋进行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上述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原告要求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扣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则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