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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红杰、齐红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红杰,齐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龙春,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冯红杰,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齐红敏,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红杰、齐红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雷英审判员  王玉敬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