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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昌林与苗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林,苗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255号申请执行人刘昌林。被执行人苗晖。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被查封的车辆外无房产、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